關于印發(fā)《<政府會計準則第10號——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合同>應用指南》的通知
財會〔2020〕19號
黨中央有關部門,國務院各部委、各直屬機構(gòu),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,全國政協(xié)辦公廳,最高人民法院,最高人民檢察院,各民主黨派中央,有關人民團體,各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、計劃單列市財政廳(局),新疆生產(chǎn)建設兵團財政局:
根據(jù)《政府會計準則——基本準則》(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78號)和《政府會計準則第10號——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合同》,我們制定了《<政府會計準則第10號——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合同>應用指南》,現(xiàn)予印發(fā),與《政府會計準則第10號——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合同》自2021年1月1日起同步執(zhí)行。
執(zhí)行中有何問題,請及時反饋我部。
財 政 部
2020年12月17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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