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了避免懲罰已經(jīng)支付了
碳價的出口商,歐盟碳邊境調(diào)整機制(EU 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,CBAM)將
碳稅和排放交易計劃計入第三國。通過將傳統(tǒng)監(jiān)管工具(如排放標準)和間接碳
價格(如燃料消費稅)排除在這一信用機制之外,歐盟被批評為歧視不遵循其氣候模式的國家,違反了國際貿(mào)易和氣候法。本文試圖通過論述歐盟CBAM下的實際排放量(而不是默認值)的計算使出口商能夠反映對外國排放標準的遵守情況,從而尊重各國通過傳統(tǒng)監(jiān)管追求減排的權(quán)利。但作者也指出,有必要對CBAM條例進行修訂,以認識到間接碳
價格對脫碳的積極和消極影響,以及
碳信用機制在以更靈活和公平的方式平衡碳成本方面的作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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